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3月起施行 设置“一票否决”机制

作者:chy123|分类:金融百科

  1月17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(下称《评级办法》),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评级办法》明确,监管部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、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,包括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财产保险公司、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。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,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开展试评级;对于正处于重组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,直接评为S级,不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流程。

  此外,《评级办法》印发后,《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  根据《评级办法》,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、偿付能力、负债质量、资产质量(含资产负债匹配)、信息科技、风险管理、经营状况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,在对各评级要素综合评价基础上,得到其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,以真实反映其风险水平。同时,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,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。对于公司得分,按照百分制和权重法方式得到其综合得分。

  在监管评级过程中,监管部门根据评分标准,对各评级要素的评级指标进行评价,得到单项要素的评分,再按照不同评级要素所占权重,加权后得到公司的综合得分。

 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-5和S级。其中,2级细分为A、B、C三个档次,3级和4级细分为A、B两个档次。评级结果1-5级数值越大,风险越大,监管强度越强。正处于重组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,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,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。

19 01月

2025-01-19 10:41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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